2008年3月5日星期三

深圳創業板發行人條件

■方案一
 1)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淨利潤均為正數,且累計不低於1,000萬元,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。
 2)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2,000萬元。
 3)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,於扣除土地使用權、水面養殖權和採頭權等後,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30%。
 4)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,000萬元。
 ■方案二
 1)最近一個會計度淨利潤為正,淨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。
 2)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低於人3,000萬元,且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比上一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增長不低於30%。
 3)最近一期末淨資產不少於1,500萬元。
 4)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,包括扣除土地使用權、水面養殖和採礦權等後,佔淨資產的比例不高於50%。
 5)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3,000萬元。
 註:發行人只需滿足「方案一」或「方案二」即可;以上貨幣單位為人民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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